基礎神學(簡體)
出 版 商 基督使者協會
作者 查理斯·萊利Charles C. Ryrie
譯者 楊長慧
ISBN 978-1-63420-254-1
EAN 9781634202541
定 價 900元
出版日期 202603
語文別 簡體中文
頁數開本 長18開/(寬153X長228mm)/456頁
印刷裝訂 黑白印刷/軟精裝
類別 生命造就
■本書簡介
查理斯·萊利的《基礎神學》以其極高的清晰度和簡潔性著稱,成功地將複雜的系統神學體系轉化為大家易於理解的語言。其核心優點在於採用模組化結構,使讀者能快速查閱任何特定教義;同時,它毫不避諱地秉持堅定的保守福音派和時代論立場,為讀者提供了一個明確、連貫的神學框架,並通過大量直接的聖經經文引用來夯實每一個論點,堪稱一本經典且極具影響力的神學入門指南和參考書。
此書特別適合:
初學者:希望系統瞭解基督教核心教義的人。
小組長和同工:需要快速准備查經資料或解答基本神學問題的人。
持有或想瞭解時代論觀點的人:它是瞭解這一神學體系的標杆之作。
■作者簡介
查理斯·萊利(Charles Ryrie 1925-2016)是美國著名的保守福音派神學家、牧師和作家。獲美國達拉斯神學院碩士和博士學位。他長期在達拉斯神學院擔任系統神學教授,因其在時代論神學領域的傑出貢獻而聞名於世。
萊利不僅學術功底深厚,更擁有將複雜教義清晰化的能力,這使其代表作《基礎神學》成為暢銷全球的經典入門教材。他影響力最大的成就之一是主持編纂了廣受歡迎的《萊利研讀本聖經》(Ryrie Study Bible),將他的神學注釋帶入千萬信徒的日常讀經中,深刻塑造了現代福音派信徒的神學理解。
■序
第一章 概念及定義
緒論意指引言或初步的介紹。作者借著緒論向讀者介紹一些概括的計畫(包括其範圍、限制)、思想前提與步驟程式。緒論可説明讀者認清作者的寫作目的。
壹.神學的概念
本書是神學作品,其著作範圍、重點及限制自然不言而喻。“神學”一詞源自 theos(指神),及 logos(指理智的表達);二者結合指對宗教信仰的理智解釋。因此,基督教神學指基督教信仰的理性解釋。
神學的基本概念至少包括三個元素。
(1)神學是可以理解的。人可以按部就班地思考,用理性去理解神學。
(2)神學需要解釋。因此,神學包括釋經及系統化。
(3)基督教信仰源自聖經,因此基督教神學是一門以聖經為基礎的研究。總而言之,神學是將有關神的真理發掘出來,並加以系統化地表達。
貳.神學的類別
神學可以按不同的方法來分類。
(1)按時代分;如教父時期神學、中世紀神學、改革神學、現代神學。
(2)按觀點分;如亞米念神學、加爾文神學、天主教神學、巴特神學、自由主義神學等。
(3)按重點分;如歷史神學、聖經神學、系統神學、護教神學、釋經神學等。
有些神學家十分重視上述區別。
一.歷史神學
歷史神學著眼於個人或教會整體對聖經的研究,以教會會議的宣言為依據。歷史神學追溯教會如何審定真理與謬誤、如何引導個別神學家理解和形成教義的過程。研讀神學的人認識到教會歷史中的神學貢獻及錯誤後,必能更有效地掌握真理。筆者會按本書內容需要,加入一些教義歷史資料。
二.聖經神學
不同的人對聖經神學一詞或許有不同的理解,但在神學研究上,聖經神學專有所指。從非專業性的意義來看,它可指敬虔神學(與此相對的是哲學神學),或以聖經為本的神學(與此相對的是與當代思想家相互對話而產生的一套神學),或釋經神學(與此相對的是思辨神學)。有些當代聖經神學乃源于自由神學主義觀念,雖可歸類為釋經神學,然而其釋經卻並非忠於整全的聖經教訓。同時,他們的著作也常包括從神的國或神的約(舊約聖經神學)的角度,或從耶穌、保羅及初期基督教之教導(新約聖經神學)的角度去評注聖經。
就專業性意義而言,聖經神學比以上所提的更清晰、更有系統,它查考神在歷史的發展中如何借聖經啟示他自己。這個定義有四方面的特徵。
(1)聖經神學的研究結果必須系統化地加以表達,與其他聖經及神學的研究一樣。聖經神學所用的系統或體系不一定與系統神學所用的分類法相同,毋須強制或避免使用這些分類法。
(2)聖經神學注重歷史(因為神在歷史中啟示他自己),探討聖經作者的生活、促使他們寫作的環境及收信人的歷史背景。
(3)聖經神學按啟示的漸進次序加以研究。我們知道神並非一舉完成他的啟示,乃是使用不同的人經過一連串的階段作出啟示。聖經是這種漸進啟示的記錄,而聖經神學就是以此漸進啟示為焦點。系統神學則視啟示為一個已完成的整體。
(4)聖經神學取材自聖經。事實上,正統的系統神學亦是如此。這並非是說聖經神學或系統神學的表達不能或未曾從其他方面取材,而是說其神學或教義的本身並非從別處取材,只單從聖經而來。
三.系統神學
系統神學視聖經啟示的資料為一個整體,以便系統化地展示神整全的自我啟示。
系統神學可以包括歷史背景、護教與衛道、釋經,但其焦點則集中於聖經教義的整體結構。
總而言之,神學意指發掘神的真理,將之系統化地表達出來。歷史神學以曆世歷代的人對這些真理的看法為焦點,聖經神學研究神漸進啟示的真理,系統神學則介紹啟示的整體結構。
■目錄
第一部分 緒論
第一章 概念及定義
第二章 前提
第三章 權威的問題
第二部分 又真又活的神
第四章 認識神
第五章 神的啟示
第六章 神的屬性
第七章 神的名字
第八章 三一神
第三部分 神所默示的聖經
第九章 特殊啟示
第十章 聖經的默示觀
第十一章 錯誤的默示觀
第十二章 聖經無誤論
第十三章 無誤論及基督的教導
第十四章 問題經文
第十五章 正典
第十六章 聖經的解釋
第四部分 天使:服役的靈
第十七章 天使的存在
第十八章 天使的被造
第十九章 天使的本性
第二十章 天使的組織
第二十一 章天使的職分
第五部分 我們的仇敵魔鬼
第二十二章 撒但的真實性
第二十三章 撒但的被造與犯罪
第二十四章 撒但的作為
第二十五章 服在撒但手下的世界
第六部分 鬼:污穢的靈
第二十六章 鬼的真實性
第二十七章 鬼的模樣
第二十八章 鬼有何作為?
第七部分 人:神的形象
第二十九章 進化論的宇宙起源觀
第三十章 聖經的宇宙起源觀
第三十一章 人的被造
第三十二章 人的各方面
第三十三章 人類的墮落
第八部分 罪
第三十四章 聖經對於罪的教導
第三十五章 基督對於罪的教導
第三十六章 罪的遺傳
第三十七章 罪的“歸與”
第三十八章 個人的罪
第三十九章 基督徒與罪
第九部分 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第四十章 道成肉身前的基督
第四十一章 基督的道成肉身
第四十二章 基督的人神二性
第四十三章 基督的身份:先知、祭司、君王
第四十四章 基督的虛己
第四十五章 基督的無罪
第四十六章 基督的復活與升天
第四十七章 基督升天後的事工
第十部分 這麼大的救恩
第四十八章 導論
第四十九章 聖經用詞
第五十章 基督的受苦
第五十一章 基督之死的意義
第五十二章 救恩的結果
第五十三章 贖罪理論
第五十四章 揀選的教義
第五十五章 贖罪的範圍
第五十六章 救恩的接受
第五十七章 信徒的永遠保障
第五十八章 福音是什麼?
第十一部分 聖靈
第五十九章 聖靈是誰?
第六十章 舊約時代的聖靈
第六十一章 主生命中的聖靈
第六十二章 聖靈的內住
第六十三章 聖靈的印記
第六十四章 聖靈的洗
第六十五章 聖靈的恩賜
第六十六章 聖靈充滿
第六十七章 聖靈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八章 聖靈教義的歷史
第十二部分 我要建造我的教會
第六十九章 教會是什麼?
第七十章 教會的特性
第七十一章 原則或模式?
第七十二章 教會的管治
第七十三章 教會的領袖
第七十四章 教會的禮儀
第七十五章 教會的敬拜
第七十六章 教會的其他事工
第十三部分 將來的事
第七十七章 末世論簡介
第七十八章 後千禧年派
第七十九章 無千禧年派
第八十章 前千禧年派
第八十一章 神與亞伯拉罕的約
第八十二章 神與大衛的約
第八十三章 末世事件一覽
第八十四章 大災難時期
第八十五章 教會被提
第八十六章 災前被提觀
第八十七章 千禧年國度的人民
第八十八章 災中被提觀
第八十九章 災後被提觀
第九十章 千禧年
第九十一章 將來的審判
第九十二章 復活與永遠的結局
第十四部分 神學金句
第九十三章 研究神學的金句
第十五部分 神學定義
第九十四章 研究神學的定義
■試讀內容
第六章 神的屬性
如果第四章的問題是:神是可知的嗎?本章的問題則是:神可被定義嗎?如果定義是指“表達人或事的主要本質的字詞或片語”,那麼神就不可被定義了,因為沒有任何字或詞可以表達神基本的本質,沒有任何人能夠構思出神的定義。
然而,如果定義是描述性的,那麼我們便可以定義神,只不過是無法盡述而已。事實上,大多數定義都是描述性的。其中一個最著名的例子是《威斯敏斯特信仰問答》,其中對神的描述為“他的本體是靈、無限、永恆和不變,他是能力、聖潔、公義、良善及真理”(問題4)。《威斯敏斯特信條》則有更詳細的描述,增加了更多屬性,如愛、憐憫及自由。因此,定義只能列述一些神的屬性而已。
屬性是一個主體固有的特性,借此主體加以驗明、辨別或分析。大部分的神學家會將本章命名為“神的屬性”。筆者卻喜歡說是“神的完全”,因為所有神的特質或屬性都是完全的。他的屬性就是他的完全。
壹.神屬性的特徵
神的屬性並非組成神的零件,每一項都是形容他整個的本質。例如愛並非神本性的一部分;神的存在就是愛,神可能在一個時間只顯示一種特性,但沒有一種特性是獨立或比較優越的,就算當他彰顯他的震怒時,他仍然是愛。當他展示他的愛時,並沒有放棄他的聖潔。
神是超乎他屬性的總和的。就算我們將聖經中所有的神的屬性都列出,仍然不足以盡述神的奇妙,因為他是深不可測的。就算我們能完整地列出他的屬性,也無法測透這些屬性完全的意義,因為有限的人不可能完全地理解無限的神。
我們透過啟示得以知道神的屬性,那是神向人的啟示,並非人將這些屬性加諸於神。當然人類可以構想神的屬性是什麼,不過,若不是從神啟示而來的,便不能保證其真確性。
神的屬性適用于聖父、聖子及聖靈,因為這些屬性是描述三一神的本性,因此適用於三一神的個別位格。
貳.神屬性的類別
大多數的神學都將神的屬性加以分類。
一.非道德(或自然)與道德的屬性
非道德屬性,例如自存及無限,屬於神的本性;道德的屬性,例如公義及聖潔,屬於他的意志。不過所謂非道德的特性都是宇宙間最道德之存在體的特性,而所有道德的屬性都源自神的本性。
二.絕對與相對的
絕對屬性與神本身之本質有關(例如永生、無限);而相對屬性則為與被造物有關的本質(例如:全知)。這同樣只是人為的分類,因為事實上,他所有的屬性都與他的創造有關。
三.不可傳遞與可傳遞的
前者是只屬於神的(例如:永生、無限),而後者是指人在相對或有限程度上亦擁有的(例如:智慧、公義)。但人類如在有限的程度上擁有這些可傳遞的屬性,並不是因為神向人傳遞了這些屬性,而是因為人是按神的形象被造。
分類可能有一些用處,不過依筆者所見,其用處實在不大。有一些屬性很容易可以歸類,不過另外有些屬性卻不是那麼容易分類的。聖潔通常被歸入為可傳遞的類別中,但神的聖潔則絕對不可能是人可以擁有的。全知肯定是不可傳達的,但人類的確只有有限的知識。因此分類通常都比較武斷,而非明顯可見的。重要的是我們應當研究屬性的本身,而並非研究其分類。
三.神屬性的概覽
我們按照(a)意義,(b)經文,(c)應用及/或有關問題,將有關神的十四個屬性排列如下。
一.永恆
1. 意義。永恆的屬性意指神的存在是沒有窮盡的。按我們對時間的觀念而言,他的存在是古往今來無窮延伸的,是不受任何阻礙或限制的。伯可夫結合這些意念,將永恆定義為“神的存在乃是超越所有時間的限制,在一個不可分割的現在之中。”1
神的永恆及自存乃是互相關連的。神學家常用自我存在(aseity)一詞去形容自存,亦即神倚靠a se(自己)。如果神的存在是無窮無盡的,那麼他就從來未曾有過一個開始,他也不需要有成因,他是無窮無盡的自存者。
2. 經文。詩九○2“從亙古到永遠”及創二一33的“永生神”(El Olam,其原文意指“永恆的神”)反映出神的永恆性。
3. 問題。永恆的神與事件的更迭有什麼關係?神是永恆的存在,他看過去和將來如同現在一般清晰。他在永恆之中看到所有更迭的事件,卻絕不受那些事件的限制。例如啟六9-11記載天上的景象,殉道者問要等多久主才審判住在地上的人、給他們伸流血之冤時,主回答說要他們等待片時,亦即等待某些事件在地上發生了。
4. 結論。神的永恆帶給我們安慰,叫我們可以相信他從不曾、也不會停止存在。因此,我們可肯定他一直在掌管及保守萬有。
二.自由
1. 意義。神完全獨立于他所創造的萬有之上。
2. 經文。當以賽亞問誰可指示主、教導他或指教他時,以賽亞預期的答案是“沒有人”,因神是自由的,獨立于他所創造萬物之上的(賽四○13-14)。
3. 問題。神會被任何東西所限制嗎?答案通常是神只受其本性所限制;例如神受他的聖潔所限制,以致他絕不會犯罪。但限制一詞與神完全的屬性豈能相容?在神完全的屬性裡是沒有限制的。
4. 應用。神是自由的,所以他不會在任何情況下欠我們任何東西;除非他選擇去擔負一個責任,除非他選擇為我們作任何事情,否則他毋須如此行。所以,我們絕不能說神欠了我們什麼。
三.聖潔
1. 意義。聖經中常以負面的方式,將聖潔與相對的、非絕對的標準相比,意指與所有的世俗或不潔之物分別出來。對神而言,聖潔不但意指他從所有不潔或邪惡之物分別出來,還正面的意指神是純潔的,與所有其他的事物截然不同。
舉例而言,健康意指什麼?不但是指沒有疾病,也正面地意指精神飽滿。聖潔是指沒有邪惡、滿有公義。神的聖潔是指他的存在本體、意志與行為的純潔。
2. 經文。神在舊約裡的屬性(利一一44;書二四19;詩九九3,5,9;賽四○25;哈一12)。新約亦借著直述(約一七11;彼前一15)、頌贊(啟四8)以及神就是光的比喻(約壹一5)來描述神的聖潔。
3. 應用。神絕對的、本有的聖潔意指罪人必須與他分隔,除非另有方法可使他們成聖,這個方法已因耶穌基督十字架大功而成就了。
信徒對神聖潔持有正確的觀念時,應該使他對自己的罪更加敏感(賽六3,5;路五8)。神的聖潔成為信徒生命及行為的準則(約壹一7)。我們應該停止那些無益的討論,就是在基督徒生活中那些是可行的?那些是不可行的?行為的準則可用一個簡單的問題“是否聖潔?”加以衡量,這就是信徒的準則,就算不能常常達到這標準,也絕不應妥協。
四.不變
1. 意義。不變意指神是不能改變的,因此也是不會改變的。這並非說神是靜止不動或是無所作為的,而是指他絕不矛盾、不成長、不發展。
2. 經文。瑪三6及雅一17。注意前節的不變保證神必保存以色列民。
3. 問題。神若是不變的,我們怎能說他後悔呢?(創六6;拿三10)。假設神本身真的有過改變,那麼他就不是不變的,或者不是全能的,或兩者皆不是了。很多人用擬人法去解釋這些經文。即用人性的用語去解釋非人性的事物。從神計畫的漸進啟示看,他似乎的確有所改變。但這只不過是從人的角度而言,因為神的永恆計畫與他一樣是不會改變的。
因此,上述經文只能解釋為神感到難過或悲傷,不包括任何改變的成分。
4. 與神有關的結論。“如果自存改變,就會變成倚賴他物而存在;如果永恆改變,則會變成受時間限制;如果完全改變,則會變成不完全;神亦變成非神。”2 神的不變性卻向我們保證神的屬性是絕對不會改變的。
5. 與我們有關的結論。神的不變性使我們得著安慰與保證,因為神的應許絕不落空(瑪三6;提後二13)。同時,神的不變提醒我們神對罪的態度是不改變的。因此,神是絕不可能被勸誘或妥協而致改變的。
五.無限
1. 意義。無限意指神是沒有界限、不受限制的。神不受宇宙或時空限制。但這並不是說他是零散地分佈在宇宙中,這裡一部分,那裡一部分。“我們要理解神的無限乃指其程度而非指其範圍。”3
2. 經文。所羅門在獻殿時,承認神的無限(王上八27);保羅用神這個屬性去駁斥雅典人所信奉的假神(徒一七24-28)。
3. 觀察。這種屬性有時會被視為廣大無限,但有別于全在,因為這裡強調神的超越性(神不受空間限制),而全在則強調神的同在性(神處處皆在)。
六.愛
1. 意義。正如許多基督教術語一樣,有關此屬性的討論亦多於其定義,甚至連字典都無甚説明。愛包含情愛及糾正。父母不止是擁抱兒女,他們同時也糾正兒女,二者都是父母之愛的流露。再者,父母這樣做是相信他們所作的都是在彼時彼地對孩子最好的。愛尋求被愛者的好處。什麼是好處呢?在於神,就是聖潔的屬性,以及所有包含在這個概念裡的意義:在神裡面的愛是指尋求他屬性的至善和至榮,這表示在神裡面沒有像在人裡面的那種自私。
2. 經文。聖經明說“神就是愛”(約壹四8)。在“愛”之前沒有冠詞,顯示愛便是神的本性。在“神”之前有冠詞,顯示這句是不能顛倒的;不能反過來說“愛就是神”(但這卻是基督教科學會的主張)。
3. 應用。由於三一神的每一位元都擁有所有屬性,在三一神內必有愛的交流(這對人而言實在不可思議)。
神是愛,因此他能愛罪人,這就是恩典(弗二4-8)。神這分愛已澆灌在信徒心中(羅五5)。
神在施行管教時彰顯他對他的兒女的愛(來一二6)。
4. 一些相關詞語。與愛密切相關的詞語包括良善、憐憫、長久忍耐和恩典,其間雖可有所區分,但毋須細分。良善可定義為神對他所造萬物的慈愛關懷(徒一四17)。憐憫是他良善中的一面,使他憐惜及同情(弗二4;雅五11)。長久忍耐是指被激怒之時的自製(彼前三20;彼後三15)。恩典是神的恩寵,是人所不配得的,主要借著耶穌基督的其人其事而向人顯明。這些概念都互有關聯,都是源於神的愛。
5. 異端。普救派的異端源自對神屬性不平衡的觀念,認為既然神是愛,所以他最終必定拯救全人類。但神的愛是不能與他其他的屬性(如聖潔和公義)分割的。因此,愛不能罔顧聖潔,去救那些因拒絕基督而死在自己罪中的人。此外,普救派實際上沒有一個正確的愛的定義,因為他們只看見其情愛的一面,而沒有看見其糾正的一面。最後,普救派與聖經的直接陳述互相矛盾(參:可九45-48)。
七.全能
1. 意義。全能意指神擁有所有能力,能夠作任何與他本性一致的事情。事實上,若他並沒有選擇去做所有與他本性吻合的事情,最終原因只有他自己知道。
2. 經文。“全能”在聖經中只用來指神,曾出現五十六次,是全能這一概念的基礎。神曾向亞伯拉罕(創一七1)、摩西(出六3)、信徒(林後六18)啟示,也在啟示錄中多次向約翰(一8;一九6)啟示:他自己就是那全能者。
3. 問題。全能有沒有限制?答案是有的,可分為兩方面:自然的限制及自加的限制。自然的限制包括因與神性情相悖而導致神不能作的事情。他不能說謊(多一2)、他不能被惡試探(雅一13)、他不能背乎自己(提後二13)。自加的限制包括那些他沒有選擇將之包含在他計畫內的事情,而這些事情未必與他的性情發生衝突。他沒有選擇愛惜他兒子不為眾人舍了;他沒有選擇必然拯救全人類;舊約時,他沒有選擇所有民族成為他的子民;他沒有選上以掃;他沒有選擇免雅各不死(徒一二2)。雖然他可以作上述任何一件事情而與他全能的本質沒有任何衝突,但在他的計畫裡,他卻沒有選擇去作這些事。
一些問題如:神可否使2+2=6,並無損他全能的特質。這個問題實際上不是能力的問題,而是算術上的問題。這樣的人不如乾脆問核子爆炸可否使2+2=6。更重要的是,神不能視錯誤為正確。
4. 結論。過去,神的能力可以在創造中被看見(詩三三9),他托住萬有(來一3),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詩一一四)。但他大能最偉大的彰顯是在使基督從死裡復活(林後一三4)。對信徒而言,神的能力與福音(羅一16)、信徒蒙保守(彼前一5)、身體得贖的盼望(林前六14)、日常生活中尋求神的旨意(弗一9),都息息相關。
八.全在
1. 意義。全在意指神隨時以他完全的本體存在於各處。
2. 經文。大衛在詩一三九7-11中問及是否有任何讓人可以躲避神的地方?答案是沒有,因為他是全在、不受空間所限制(8節)、無畏於速度(9節)、不受黑暗影響(11,12節)的。
3. 聲明。正如在定義裡所提,全在不是指神分散在宇宙間,好像是這裡一部分、那裡一部分似的。他完全的本體存在於每一處,最好的例子便是主住在每一個信徒的裡面。
全在並非指他的存在沒有程度上的差異。他在他的寶座上(啟四2)、在所羅門的聖殿裡(代下七2)、在信徒裡(加二20)的存在,當然與他在火湖(啟一四10)裡的存在不同。雖然在火湖裡的人是離開了神的面(帖後一9,prosopon),但卻永不會與全在的神分隔(啟一四10,enopion)。神顯然不再與他們相交(因神會向火湖裡的惡人轉臉),但他要內住在信徒裡面,與信徒相交。
全在與視宇宙間萬物都為神的泛神論有別。泛神論一詞最先由英國自然神論家托蘭德(1670-1722年)於1705年採用,當時他宣導“神是宇宙的精神或靈魂”。這個異端的錯誤在於未將創造者與受造物加以區分,而這卻正是聖經的第一節所明明教導的區別。
全在與過程神學家(process theologians)所提倡的泛神論亦有所不同,他們認為神滲透進整個宇宙,卻仍然有餘。全在的確指神存在於各處,但並非指散佈或滲透進宇宙。再者,神也並非如過程神學所教導的一樣,一直是在演變進化中。
4. 結論。無人能躲避神,因為神是全在的。這對未信者而言是警告,對信徒則為安慰,叫信徒因著神的全在,可以在生活的每個境況中操練與他同在的經歷。
九.全知
1. 意義。全知意指神能毫不費力地、清楚地知道萬事,無論是真實的或可能發生的都包括在內。陶恕寫道:
“神立時及毫不費力地知道所有的事及每一件事、所有的思想及每一個思想、所有的心靈及每一個心靈、所有的生物及每一個生物、所有的受造物及每一個受造物、所有多元體及每個多元體、所有律法及每條律法、所有關係、所有原因、所有意念、所有奧妙、所有謎語、所有感受、所有欲望、每個不可告人的秘密、所有王權及領土、所有性格,以及所有在天上、地下、運行中、空間、時間、生命、死亡、美善、邪惡、天堂與地獄中能見與不能見的事物。”
“因為神完全知道萬事,他不會知道一件事比另一件事更多,因為神同樣知道每件事,他從不發現任何事,他從不驚奇或讚歎,他從不為任何事而不知如何是好,也從不尋找資料或發問(除了為人類的好處而循循善誘時)。”4
2. 經文。神從創世以來已知道他的所有作為(徒一五18)。他數點星宿,一一稱其名(詩一四七4)。我們的主宣告將來推羅、西頓要發生的事情時,顯出其全知(太一一21)。神在我們出生前已知道我們生命中的每一件事(詩一三九16)。
3. 應用(a)全知與保守。沒有任何發生在信徒生命裡的事能令神驚奇以致他將那人放棄。“搬弄是非的人不能從我們身上得到把柄,敵人不能因控訴我們而至成功,沒有任何過去的醜事能因被揭發或暴露出來而使我們蒙羞。神不可能因為在我們性格中發現新的缺點而離棄我們;因為在我們認識他前,他已完全認識我們,並且他在呼召我們歸向他自己時已完全知道我們的一切罪狀。”5
(b) 全知與敏感。神所發出的每一警告都來自全知的角度,所以我們應該對那些警告極度敏感。他警告我們的事,從未根據猜測。他全然知道萬事。
(c) 全知與安慰。當生命中遇到難以解釋的情況時,我們常常可在神的全知裡尋找到避難所與安慰。他不單知道已發生的事情,還知道可能發生的事情。雖然我們有所不明白,他卻完全知道由哪些事件中可以產生什麼樣的好處及榮耀。
(d) 全知與警覺。當人知道他們必須站在全知的神面前交帳時,必定會保持警覺(來四13)。
十.公義
1. 意義。公義雖與聖潔有關,卻是神另一種獨特的屬性。聖潔關乎神的分別為聖,公義關乎他的公平。公義與律法、道德及公平有關。神在與他自己的關係上是公義的,亦即他的本體或在他的一切作為中,沒有任何違背他本性的地方。神在與他所創造萬物的關係上也是公義的,亦即他的一切作為中,沒有一樣是違背道德或公平的。有時候,這兩方面的公義被稱為絕對性公義(與他自己的關係)及相對公義(與他創造萬物的關係)。
2. 經文。詩一一7宣稱神絕對性的公義:“因為耶和華是公義的。”(另參看但九7)大衛亦宣告神的相對性公義(詩一九9;亦參看徒一七31)。
十一.純一
1. 意義。純一的屬性意指神不是合成或複合的存在體。這與他本質有關,因此與三一神的教義並無衝突。不過,這屬性亦提醒我們,神雖然是三而一的存在體,他也是不可分割的,他並非由零件或幾部分的實體組合而成。
2. 經文。“神是靈”(約四24)。相對而言,人就是靈與物質的結合體。當然在道成肉身時,我們的主成為血肉之軀,但這位神人合一者的神性是永遠的、是靈。
3. 結論。神的純一更顯明了他的自存(因為沒有前因去形成一個複合的存在體),使我們確知神單單是靈,不是任何其他的存在體;這也幫助我們用靈去敬拜他。
十二.主權
1. 意義。這詞意指主要的、為首的、至高的,首先是指地位(神在宇宙間是為首的存在者),其次是指能力(神在宇宙間是有至高能力者)。由聖經中可以看到他是如何的運用他的能力。一個擁有主權者可以是個獨裁者(但神不是),君王亦可以放棄運用他的能力(但神從未放棄)。最終而言,神完全掌管萬有。當然他可能會選擇讓一些事情根據他所命定的自然定律發生。
2. 經文。神有一個計畫(徒一五18),他按照他的旨意行事(弗一11),掌管全域(詩一三五6),包括有惡在其中,但他卻沒有參與惡(箴一六4),最終是為了要使他的榮耀得著稱讚(弗一14)。
3. 問題。神的主權似乎與人的自由或責任相矛盾,這看來似乎是互相衝突,但聖經中清楚教導我們神有主權,我們不能因為未能解決神的主權與人的自由及責任之間表面的矛盾而否定其存在。
另一個問題是,若神是有主權的話,受造物怎會充滿罪惡呢?神在造人時給予人真正的自由,人卻運用這個自由去背叛神,將罪帶入人類當中。神雖然是此計畫的設計者,但他卻從未認可罪惡,不論是起初撒但的罪還是後來亞當的罪都不例外。神恨惡罪惡,但為了一些未曾向我們啟示過的原因,他仍然容許罪惡的存在;在神的永恆計畫中,罪惡必然是其中的一部分(否則神就不是掌主權的了),但他卻並非是罪的創始者(否則神就不是聖潔的了)。
主權與自由形成“二律相悖”(“兩個顯然同等有效的原則,或由這類原則正確得出的推論之間的矛盾”),但聖經中的對立是表面的矛盾,而不是終極的的矛盾。我們應當接受對立的真理,用信心去接受這些未能協調的對立真理。我們可嘗試協調對立真理中的表面矛盾,不過這樣做會導致過分強調一個真理,而忽略甚至否定另一方面的真理。我們絕對不應因為要強調神有主權的真理,而抹煞人的自由意志,也絕對不應因為強調人有自由意志,而淡化神的主權。
十三.真實
1. 意義。真實意指“符合其所代表的事物”,包括誠實、忠實及一致等概念。若說神是真實的,乃是指他與他自己是一致的,他是名副其實的,他已啟示他的真我,而且他及他的啟示都是完全真實可靠的。
2. 經文。神是那獨一的真神(約一七3),因此他不能說謊(多一2),且是永遠可靠的(羅三4;來六18)。
3. 結論。因為神是真實的,他不能作與他的屬性相矛盾的事情。他的應許絕沒有落空或不能成就的(見:提後二13),而聖經是他的話語,也必定是絕對正確、沒有錯誤的。
十四.單一
1. 意義。單一意指只有一位神,他是不可分割的。
2. 經文。神的單一是舊約中的一個主要啟示,有名的施瑪篇(Shema,申六4的第一個字,“聽”)便是其中的佼佼者。這節經文可以有不同譯法。“耶和華是我們的神,主是獨一的”強調神的單一性;“惟獨主耶和華是我們的神”,強調神的獨特性,是外邦的假神無法相比的。新約聖經雖然清楚啟示神是三位一體的,但仍肯定神的單一性(弗四6;林前八6;提前二5),意指三位一體神的三個位格仍是單一的神的本體,是不可分割的本質。就數目及獨特性而言,神是獨一的。
總而言之,神的屬性乃描述那位元又真又活的唯一真神。人類卻為自己製造可供自己操縱及控制的假神。有時候,基督徒也會捏造一個扭曲或不完整的神的觀念,原因與未信者一樣:想要操縱他,或想要避免面對那又真又活的神。但唯一存在的真神就是借聖經啟示自己及其屬性的那一位元。若想要認識這位元又真又活的神,必須借著他恩惠的啟示。所有認識神的人都有權柄,可以每日敬拜這位又真又活的神,與他同行。
注:
1.L.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8], 60
2.Gordon H. Clark, "Attributes, the Divine" , Baker's Dictionary of Theology [Grand Rapids: Baker,1960], 78,79
3.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59
4.A.W.Tozer, The Knowledge of the Holy [N.Y.: Harper, 1978], 62,63
5.Tozer, 63